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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46条的释义-著作权法修改草案46条、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法第46条的释义-著作权法修改草案46条、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46条、48条内容是什么?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指出: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犯行为的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人,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证,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注:1、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复制品所在地;2、查封扣押地: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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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法中43条和46条的疑问
提问者问题应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程序的合法授权使用者在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获取必要的兼容性信息时,可以不经该程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翻译该程序中与兼容性信息有关的部分内容。
适用前款规定获取的信息,不得超出计算机程序兼容的目的使用,不得提供给他人,不得用于开发、生产或者销售实质性相似的计算机程序,不得用于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该条第二款意思就是计算机程序的合法授权使用者可以破译该计算机程序兼容性信息,但是仅限于个人使用且只是用于计算机程序兼容的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注:现在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copyright www.jiqunzhihui.net
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53条的区分
提问者问题应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程序的合法授权使用者在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获取必要的兼容性信息时,可以不经该程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翻译该程序中与兼容性信息有关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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