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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美术版权-商标与版权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与美术版权-商标与版权的区别是什么

使用他人的美术作品注册商标侵犯版权人什么权利
商标是品牌,品牌可以是单独的文字,也可以是图形,也还可以是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如果你要保护的话,就注册商标就对啦。一般建议分开申请,提高成功几率。
版权不可能保护文字,即便是设计后的文字也不可能受到版权保护,一般商标中做版权保护只能是图形。这种情况如果已经提交商标注册的话,版权就只能起到辅助保护作用了。

见你这种问法,有被代理公司忽悠的嫌疑,或者说给你说这个事情的人根本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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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版权的区别是什么
案件要点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就包括了著作权。现实中,存在大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抢注的案例,但由于作品创作具有证据难以保留等特点,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很难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而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恰恰是此类案件中的先决问题,因此如何证明享有在先著作权便成为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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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09年7月27日,商标局在第1177期商标公告中公告了第5160948号“”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该商标由自然人张某于2006年2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香料、饮料用香精(香精油)”等商品项目上。
成都珪一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珪一公司”)认为“”标志由其法定代表人任康于2000年1月1日创作完成,且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自该作品创作完成,任康便对其享有著作权。经任康授权,珪一公司前身成都市武侯区丁儿食品厂将“ ”作为商标于2000年11月申请注册(注册号:1682990),2001年12月被核准。2009年1月,珪一公司将“ ”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成为“ ”作品的著作权人。珪一公司认为系争商标图样与其享有著作权的“ ”作品几乎完全相同,但其注册人张某是在没有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注册申请,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珪一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为此,珪一公司在被异议商标公告期内提出了异议申请。经审理,商标局并未支持珪一公司的异议理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珪一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商评委提出了异议复审,并提交了第1682990号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商标在先使用情况等作为证据材料。 请注意,本篇文章来自集群智慧云企服www.jiqunzhihui.net
商评委审理后认为:珪一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对“”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与前述作品构成实质近似。同时,珪一公司已经将“”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系争商标注册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系争商标为其独立创作。综合推定,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侵犯了珪一公司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据此裁定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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