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建筑物著作权侵权-如何看待「摄影版权」的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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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版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摄影作品,则涉嫌触犯刑法。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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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拍摄照片中的法律问题
1、拍摄已经建成的建筑物不违法。但未建成的,可能涉及商业秘密需注意。
2、不侵犯,只要不发表就可以。
3、只要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持续存在不受时效限制。如果是瞬间侵权(很少出现),则时效是2年。
4、不违法。因为自己行使权利不得影响他人利益,否则是权利的滥用。只要你不发表或者向该相片之外的人赠送或销售就不侵权。
5、不可以,现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上力度很大(现实中无所谓),是无限追及。
6、你可以依照合理使用的规定使用该音乐——相关法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