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修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来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核,并将其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华人民自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使用者查询。 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zhidao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会员大会决定的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的比例减半提取。除管理费外,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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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China Written Works Copyright Society,缩写为CWWC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全中国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相关权利人)自愿组成的、并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权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保护文字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文字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协会向文字著作权人负责,遵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集群智慧云企服,企业服务好帮手!https://www.jiqunzhihui.net/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3室(邮编:1000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下列工作:
1、为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文字作品的登记和相关信息的收集;
2、集中管理本会会员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维护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合法权利;
3、就本会管理的会员文字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使用许可证并收取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