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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关于著作权的认知-关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一下关于著作权的认知-关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

以下对著作权的认知,哪一项是正确的
A、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B、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65653237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C、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D、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可以不通知著作权人,但应支付报酬。

答案:
A、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B、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C、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原因:见2010年修订版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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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的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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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不保护思想本身)
关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认识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百度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内容。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度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可以从多方面加以认识,包括激励与接近之平衡、宪法与公共利益、以交易成本和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学分问析等。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答》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即是这种体现。
人们对哔哩哔哩版权问题的看法
著作zd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关于著作权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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