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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外国人的著作权使用费-外国人如何申请著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支付给外国人的著作权使用费-外国人如何申请著

外国人的作品要在中国获得著作权的几种情况
外国人著作财产权版权的保护期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外国人、没有国籍人的著作权版权是可以受《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主要就是看外国人是不是我国的著作权人,版权人。外国人著作财产权版权的保护期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外国人、无国籍人获得我国的著作权人版权人应契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依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许常常寓居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出书第一次版权登记应该在我国国境内;三、未与我国签定协议或许一起参与世界公约的的作者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初次在我国参与的世界公约成员国出书,也可以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书。上述三个条件中著作初次在我国境内出书版权登记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在我国出书契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从来没有在任何出书过,经过合法程序纸质版本在我国是第一次发布;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首要我国境外出书,三十日内又在我国境内出书;三、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从未在任何出书过,经授权改编、翻译后e799bee5baa631333431343636首要在我国境内出书。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契合上述条件和我国境内初次出书的条件,获得我国著作权人资格,其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法维护,著作财产权也当然被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财产权被保护期限内的核算享有我国籍著作权人的同等待遇,著作财产权维护的期限从著作初次发表那天开始算,截止于该著作权人逝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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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国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什么矛盾和问题
在此背景下,反观我国著作权法的现状,从国际角度来看,我们看到的是一方面对于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我们尚较为谨慎,并未显著高出它国之普遍保护水平;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水平不但高于trips标准,也高于许多的一般水平,形成了对著作人身权利的超水平保护。表面上,这顺应了目前各国对作者人格权保护范围扩大化的趋势,有关方面为之欢欣鼓舞,认为这是我国立法领先于世之表现,必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著作权立法与国际接轨之进程。实际上,国际上对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水平自有其习惯性的一般规定,实行版权保护的英美法系因为是以对财产权利保护为主,所以在人身权利方面往往没有规定或仅做较低保护程度的规定;而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则因为其历史传统而注重人身权利,但多数亦未立法规定很高的保护水平。可是加入WTO后,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我们作为发展中却将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给予涉外案件中的外国国民“国民待遇”,即对其有关著作人身权利进行高出一般水平的保护;而在其他成员国适用该国法解决著作人身权利纠纷的时候,由于人家也许并未在这方面进行超水平保护,我国国民却极可能得不到与本国法同等水平的保护,即在TRIPS“国民待遇”的要求下,无论某个的保护水平有多高,只要在其他成员国有稍低一些的保护水平存在,则高水平保护国之国民在他国即有可能遭遇低于本国之待遇。这不仅有违于国际法上对等原则,更有损于我国公民的个人利益与我国利益。在入世后采用更加现实合理的权利保护模式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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