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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著作权-《一个馒头引发的血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著作权-《一个馒头引发的血

高分求答!!关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侵权问题
陈凯歌起诉胡戈e68a84e8a2ad7a6431333335323535的消息传出后,在网络上发言力挺胡戈的不乏其人,有的还呼吁论坛上学法律的朋友“拿起专业武器支持胡戈”。那么从法律上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呢?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作品的修改权和完整权,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问题在于,对于什么是“歪曲篡改”,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从理论上说,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精神权利的一种,包含于作者的独立人格内涵,如果对作品完整性的“侵犯”(无论是否涉及名誉或声望)危及作者在其作品上的精神利益(如违反其创作意愿),在此基础上认定为侵权无疑是合理的。 就本次纠纷来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创作原料主要来自于电影《无极》的画面,在经过编辑和添加、填充其他元素后,已经彻底颠覆了原作品的思想表达。前者展现在观众面前的仍然是《无极》的形象外壳,但其艺术性内核已被滑稽的噱头所“解构”。换言之,前者的“创造性”是建立在对后者组成元素的拼凑、嫁接基础上的,由此构成对原作品的篡改和歪曲,如同把宗教音乐用于滑稽场合、把纯艺术品用于色情场合一样,都属于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权利是有限度的,它要受到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的限制,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同样应遵循基于以上原则所进行的利益衡量。在判断是否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时,衡量斟酌的要素通常包括侵权行为的程度、作品的性质、改动的目的、改动的后果等。胡戈一直声称,他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纯粹是以个人学习为目的的,而我国《著作权法》22条第一项就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这里涉及对“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界定。我国承认和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总的要求:“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谓“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使用范围应限定于使用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者(如家庭成员或有共同爱好的学习、研究共同体),其使用方法也应具有非公开性。胡戈曾承认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传给了几个朋友,这种传播行为是否出于学习共同体的需要不无疑问。即使属于,在他或他们的使用过程中,如果胡戈没有尽到必要的通知、照顾、保护义务(如对其朋友作出版权声明),同样可能构成过失侵权。更为重要的是,该片后来又被上传于网络,由于互联网是一种开放性的空间,那么即使使用者事先声明“禁止传播”或“仅限于个人学习、欣赏之用”,也超出了“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除非有证据表明,上传网络的行为是他人在胡戈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这就涉及到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举证责任不涉及实体的判断,但是该纠纷一旦形成诉讼,证据的展示及其规则的运用将会成为法院裁断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构成侵权,与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存在密切的关联。今年年初胡戈在天涯社区与网民互动交流时曾表示,“他们(制片方)不会和我打官司”,这是因为“如果上法庭,我提出我是为了个人学习目的,原告需要提出证据来证明我不是为了个人学习目的,他们就需要提出我传播的证据,但他们拿不出来”。然而,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一种典型误解。实际上,在诉讼中并不是只有原告才有举证的责任,而被告不负有任何举证的责任。具体来说,假设陈凯歌一方(实际上真正享有完整版权的是制片人)将对方诉至法院,他所需要证明的主要是原作品《无极》和系争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各自的作者、内容以及系争作品的传播情况等。完成了这些事实的证明后,原告的证明责任也就告一段落。当然,这些“事实”不是的真相,而是一种“优势证据”标准。譬如,作品被上传互联网的事实一旦被证实,法律便推定该传播行为系作者所为(因为大多数情况是如此),如果被告意图推翻其推定,如胡戈说“我的朋友把作品传给了另外几位朋友,然后他们继续往下传……”,那么举证责任则转换为由被告承担。事实上,根据程序公正原则,对于一些待证事实,如作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合理使用是否超出正当范围、作品的传播属于自传还是他传以及在其使用过程中是否尽到了足够的通知、照顾、保护义务等,由于胡戈本人与这些必要证据距离较近,所以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是合理的。 到目前为止,由于掌握的信息有限,我们很难为这一事件下一个准确的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此事真的往诉讼方向发展,其过程将远比胡戈原来的预想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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