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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关疑难问题解释-新《商标法》执法实务中

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相关疑难问题解释-新《商标法》执法实务中

新商标法实施存在哪些疑难问题?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工商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违法行为。此次《商标法》修改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对于无主观故意且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销售商,采取“责令停止销售”这一特别的处理方式。这就要求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及时改变传统思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在认定是否明知时,不能仅凭询问笔录的口述内容,应结合涉案商品的来源、进销价格、质量状况以及销售者的文化层次、从事该行业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认定,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列举了4种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且**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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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当事人”以及“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适用法律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新旧《商标法》适用问题,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明确规定:“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企业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和《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的规定,结合具体商标执法实务 实用新型专利注册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新《商标法》执法实务中哪些疑难问题要明了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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