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第十条禁止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不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区别,即《商标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一个能使用,一个是不能注册但是可以使十条规商标是不能使用的,除非有相关的机构许可;十一条规定的商标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可以使用;但是如果长期宣传使用,使消费者知道并认可了该商标,这个商标就可以申请注册了(类似案例:田七,两面针)
商标法第十条是禁止使用条款,不但不得使用,还不得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是禁止注册条款,可以使用,但是不得注册。【智美知识产权顾问】
ISO体系认证办理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区别,即《商标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前者是指商标没有注册不能使用,容易产生侵权!后者是指商标法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比如一家服装公司,那他就不能用“服装”两字去作为商标来注册!
根据《》,下列标志不得:(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二、根据《商标法》,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三、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四、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解读《商标法》 哪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第十条下列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一)华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内容来自https://www.jiqunzhihu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