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接触加相似-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有哪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类似如何确认侵犯商标权
一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是指在同一个客上,由不同事主体分别享有商标著作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是最典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之一,也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在学术界引起热烈讨论的问题之一。我国目前尚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如何认定与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值得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深入探讨。
一般来说,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客体在法律性质上并不相同。著作权的保护基于作品的独创性(或称原创性),其客体属于智力劳动成果;而商标权的保护则基于商标的显著性(或称识别性),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其客体属于工商业标记。但两者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有时候,设计商标的过程也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过程,在达到一定创作高度的情况下,商标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设计者为同一主体或者取得了商标设计者的授权,则不会产生权利冲突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就会造成与他人著作权的冲突。 内容来自,百度搜索集群智慧云企服
二、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的情形
1、文字商标与文字作品
文字商标是指以文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这里的文字包括中文、外文。文字商标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普通字体、书法字体或图形化的美术字体。
一般来说,由于文字作品均有一定的篇幅,因而往往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对商标显著性的要求。曾经有企业将伟人诗词作品在香烟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这既涉及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另外也涉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该商标被驳回。
在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是当事人将一些短句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这里的短句通常为企业长期使用、宣传的广告短语,其中有的广告短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广告宣传中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处理器广告宣传中的“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即属此类。未经许可将他人独创的短语申请注册商标,就会造成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在后商标会因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被撤销。 本文来自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2、图形商标、立体商标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
立体商标(或称三维标志)是我国2001年《商标法》新增加的商标种类。立体商标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如咸亨酒店的孔乙己、肯德基的桑德斯上校、劳斯莱斯的小飞人等;另一种则是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外形(如可口可乐、酒鬼酒的瓶子等)、商业外观。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可以构成雕塑作品;商业外观,主要是指一些有独特风格的餐馆或加油站等经营场所的外观,则可以构成建筑作品。当事人如果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雕塑作品、建筑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就会造成立体商标和雕塑作品、建筑作品之间的权利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