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商标诉讼权-商标权侵权诉讼 主体选择?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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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商标法十四、四十的规定,对于已册的商标,如果理由条款如第十、十一、十二条,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或者违反相对理由条款如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能被宣告无效。这其中,有些条款是只针对“明知”的主观状态,比如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或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但有些条款却包括“明知或应知”两种主观可能性,比如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所依据的条款是只针对主观“明知”状态,则侵权诉讼应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诉讼;但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所依据的条款中包括“明知或应知”两种主观状态,则不易判断侵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除非商标局或商评委的认定中明确当事人申请商标是基于“明知”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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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侵权诉讼 主体选择?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决侵犯权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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