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名称权和商标权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如何判断企业名称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为,是指:行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相同或类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实用新型专利注册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出现冲突时法院怎么判
裁判要旨
在企业名商标权权利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如果被告从事的商品或服务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可以直接考虑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必要认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在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意,适度增加法定赔偿数额。
案情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是知名连锁超市“大润发”的商标权人。自1998年在上海开设第一家大型超市以来,已在我国大陆地区成功开设318家综合性大型超市,“大润发”商标已成为原告享有的。被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擅自将自己命名为“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并在经营中使用上述名称,构成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被告在其网站以及实际经营宣传中突出使用原告“大润发”商标以及将“大润发”和“drf”组合使用,意图混淆消费者,亦侵害原告的商标权。故康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大润发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原告已经注册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号,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使用“大润发”字号的企业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故被告将“大润发”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大润发”字样,并为原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