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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的事由-以案说法:如何审查与认定商标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审查的事由-以案说法:如何审查与认定商标

什么是商标审查的理由和相对理由
理由:
  禁止性条
  《商标法》10条,禁注又禁用。
  无显著性、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11条,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作为一个疑点难点,这是灵活掌握、有操作空间、可以为客户带来增值服务的地方。
  显著性的动态演变
  关于商标显著性,去年年底,我曾在《中国工商报》写过一篇文章《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今年2月修订后,重新发表在IPRdaily微信公众平台上,新标题为《商标显著性的动态演变分析》。
  去年,我在《中国工商报》上也有几篇关于商标显著性问题新闻事件分别做过简短的解读。譬如,“暖宝宝”商标、“UGG”商标等。不少人已经认为,“暖宝宝”就是一次性小型取暖贴;雪地靴就是“UGG”,“UGG”就是雪地靴。其实,这种已经处于两可之间或者说已经处于淡化的边缘,成为通用名称的边缘。还有一个例子就是“美瞳”,很多女生说我去买一个美瞳去,实际上她是去买“彩色隐形眼镜”。另外一个例子是搜索引擎的中国大佬“百度”,我们去“百度一下”,等等。这些都是商标在淡化、逐步成为通用名称的例子。它们的区别在于“暖宝宝”和“UGG”是被别人淡化的,是市场所为;有的淡化是商标权人放任,如“美瞳”;而有的淡化甚至是商标权利人主动所为,如“百度一下”,主动用“百度”来代称搜索。百度显然并没有从“谷歌(GOOGLE)”的前车之鉴中吸取教训。 请注意,本篇文章来自集群智慧云企服www.jiqunzhihui.net
  商标显著性不是静态不变的,它随着商标权被使用,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从有到无,由强及弱,乃至逐渐淡化,也可以失而复得,因此商标显著性一直处于动态演变的过程中,随商标权人使用行为的变化而变化。
  相对理由:
  商标授权获权过程中对相对理由的审查和适用是最常见、最普遍的,包括在先权利、近似认定等方面的内容。
  1)我们来举一个“BOSS”的例子。如果有人在服装箱包上申请一个“8088”商标,远看的话,这个商标跟“BOSS”长得很像,这种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近似的判断正如刚才举例中所说的,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判断标准,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同时,对于商标近似性的判断还要坚持“隔离审查”判断原则。我们不能把两个商标摆在一起来看近似或者不近似;而是要先看一下引证商标,然后放开一边,再回过头看一下待审商标,觉得这两个商标长得非常像或者觉得它们足以导致混淆,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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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商标近似判断还要遵循“整体观察”原则。比如,引证商标完整包含了我们客户的商标,但还有其它不同的组成部分。从整体上来看,商标的显著部分,字体字号突出的部分,或者颜色突出的部分是一致的,这时也一般认定为构成近似商标。这就是“对比主要部分,整体观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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