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认定-如何认定加工承揽合
发布日期:2022-11-0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服装生产计划书怎么写
外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2007-12-22 06:51:18)
:当事人温州市新电器公司于2004年11月,受Global India Impex公司委托生产加工标注“GI”文字商标断路器,而“GI”图形商标属通用仪器公司在中国申清注册的商标,属第09类,使用商品:用于陆地,卫星,光纤和电缆信号的音频视频数据接收器,警报控制器,信号处理器,电源装置,平衡器,光学放大器,插座,激光模块,喇叭天线。Global India Impex公司在印度本国断路器商品上已经注册了GI商标,拥有合法持有权。当事人在 Global India Impex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手续,未取得通用仪器公司许可情况下,擅自在境内生产加工标注GI注册商标断路器。2004年11月14日被永嘉工商局查获,非法经营额4484美元。该局依《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商标侵权,依法给予当事人处以90000元处罚。本案应当事人要求举行了听证。 实用新型专利注册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争议: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委托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理由如下:
一、通用仪器公司在第09类上注册的GI商标,使用商品不包括断路器。插座该公司虽已注册,但实际并未在该商品上使用;其他商品与断路器虽同属第09类,但并非同一类似群,不能认定为类似商品,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当事人的行为不存在误导公众的事实。当事人按照Global India Impex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并在产品上标注Global India Impex公司在其国内注册的GI商标,产品直接出口印度,运往Global India Impex公司。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断路器,其销售市场与国内商标权人并不相互覆盖,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本案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断路器销售地在印度,根本不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商品的来源。况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2月18日,制定《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问题的解答》中: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用于出口,其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已作明确解答:“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三、未给国内商标权人造成任何损害。《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虽采用严格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损害事实的存在应是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产品均在印度销售,不会给国内商标权人带来实质性的损害。
四、定牌加工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加工承揽行为,本案当事人虽在加工的产品上标注了该商标,但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使用”值得商榷。商标法中的使用一词除一般理解的“用了”之外,还应包含“为商标目的而用”。当事人仅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产品并非进入国内消费流通领域。定牌加工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从本质来说,此时的商标使用者应为委托生产者而非定牌生产者。因此,本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方为印度Global India Impex公司,而非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对商标权的保护亦应限定在适度合理的范围内,在实际中不应加以扩大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