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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断标准-1、简述的概念及其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2-11-0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的判断标准-1、简述的概念及其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尚法规定,认定的具体标准有哪些
的认定
(一)的认定原则
综观各国,的认定原则有两种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主动认定是指在未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为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目的是给该商标以扩大范围的保护。
(2)被动认定则是指在已经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二)我国认定原则的转变
在我国,对的认定可分为两个阶段。
1.主动认定,全面保护
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改之前,对于的保护,我国采取的是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基本模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每年从大量存在的商标之中,根据该局1996年公布的《暂行规定》,从七个方面进行批量认定:(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或地区的销售量及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或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不可否认,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凭借其“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方式,在我国的保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这种基本保护模式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请注意,本篇文章来自集群智慧云企服www.jiqunzhihui.net
首先,这种基本保护模式违背了保护的宗旨。的法律保护,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商标保护制度相协调的产物。即当国际上商标的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保护不相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商标使用原则的倾斜性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又将保护扩大到在非类似商品中的使用的保护。但无论怎样,两个国际性条约给予的保护都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即当发生了侵权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认定而获得的扩大保护。而我国的保护模式,则是突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对采取的是主动认定,全面保护。因此,明显违背了国际保护的宗旨。
其次,这种基本保护模式无法解决认定中存在的时间和空间问题。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而这种客观存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某一商标在刚刚进入市场时并不驰名,但伴随着市场化的运作,一定时间后成了。同样,某完全可以因产品淡出市场而被相关公众淡忘而不再驰名。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权利纠纷,是否以来对待,这是主动认定所无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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