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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超范围-修改不超范围的专利申请文件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专利法修改超范围-修改不超范围的专利申请文件

修改不超范围的专利申请文件都能被接受吗?
所谓“超范围”题,根据审查指规定,原书和权利书记载的范围包括两部分内容:
1. 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
2. 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从您说明的情况看,似乎不超范围,因此是可以删除的。
但是,这终归是主观判断,您还要三思处理。
因为“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是无效理由之一,如果修改不当,即使通过审查,在以后无效宣告时也可能成为对手的把柄。
因此,在修改的内容涉及保护范围时,建议要非常慎重。通常是先尽可能争辩,然后再考虑修改。反之,如果修改内容不涉及保护范围的主张,只要能满足审查员,可以放心修改。
针对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如何修改权利要求?
可以加到权利要求书中,申请日不会改变。 发明专利注册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依据是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希望采纳
专利补正时,这样是超出范围了吗?
法第九条的按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就可以,具体如下:

  第九条 同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申请的人。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修改的问题
根据《专》(2008)第三十三条规定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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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修改后缩小了保护范围是否可以?
专利中的“围”主要是以所要求保护的技术(即: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涵盖的范围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修改后的 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不能够超出原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
你所描述的修改,对原申请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没有改变,仅仅是对技术效果部分做了修改,即:审查员可能认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分析,不能够获得说明书中所记载的部分技术效果,因此,让你讲该部分效果删除。这种修改没有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是专利法所允许的修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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