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复审不服-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应当在收到通知...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参看专利法48、51、53、54条及条例第73条的相关规定(参后),看是否满足?要求强制许可的理由、条件等是否够充分?
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前后专利,应该是指专利技术本身有依托关系,后一个是在前一个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而且这个改进须“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你提到的更先进、效益更明显,并没有说明研究所专利的实施必须要依托机械厂的专利才能进行。例如,如果前一个是关于自行车轮胎的,后一个是关于自行车座垫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集群智慧云企服水印https://www.jiqunzhihui.net/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条例:
第七十三条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能处理某人对专利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法如下:
第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