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和专利法-有没有选修过专利和专利法的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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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为了实利制度的接轨,1992年9 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了修改我国专利法的决定。这一决定将我国专利制度的水平提高了一大步。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科教兴国方针的提出和实施,我国专利法中仍有一些规定不能适应客观发展的需要。在此,本文试图对我国专利法中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为完善我国专利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关于废除计划许可制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我国专利法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计划许可制”。从我国专利法关于计划许可制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计划经济是计划许可制的基础。我国专利法是1984年颁布,1985年实施的。在制定这部专利法时,我国实行的还是计划经济。在1984年10月20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在这种计划经济的大环境之下,就决定了在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中必然要建立计划许可制,就决定了计划许可制必然要以计划作为实施的根据。相反,那种不是为完成计划而使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则不能适用计划许可制。第二,计划许可的授权完全取民于法定的行政主管机关。这就是说,只需经法定行政主管机关的决定,不需征得享有专利权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同意,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就可以实施其专利,享有专利权的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实施计划许可的单位只按规定的使用费标准向享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这表明计划许可涉及的使用费,实行牌价,享有专利权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使用费的高低无任何决定权。从上可见,我国专利法中的计划许可制充分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征。 集群智慧云企服,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申请,商标注册www.jiqunzhihui.net
我国专利法从开始实施到现在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专利法的实施,笔者认为,计划许可制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应予以废止。因为,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计划许可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5年9 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指出,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是实现“九五”和2010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专利法中依附于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服务的计划许可制已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应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淘汰计划许可制。第二,政府职能的转变,使计划许可制失去了实施的基本条件。转变政府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迫切需要。按照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政府管理经济和科技的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创造良好的有利于经济和科技发展的环境,而不是直接去管理或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先进技术实施活动。可是,我国专利法规定,对重要的发明创造实施计划许可须经法定行政机关对每一项专利分别作出授权决定。现在,行政机关不再对具体技术推广活动进行直接的带有强制性的干预,这时的计划许可也就失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