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耗尽原则-专利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什么是专利权利用尽原则
根据《法》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又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该产品不视为侵权产品
所以b无权在北京或北京地区以外制造和生产。但是可以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其合法获得的专利产品。 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专利的地域性是指你在一个申请专利,你的专利权只在这个受到保护,在其他或地区是不受保护的。至于地域性的许可涉及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有多种类型,
其中按照实施地区分,有在我国境内的实施许可和在特定地区实施许可;按照实施范围分,有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及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按照实施条件分,有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和分售实施许可。
专利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
谢谢的回答,大家好像都倾向于权用尽,B不负侵权责但是我感觉这样的规定不合理,因为首先A不侵权,而根据权利用尽原则B在北京之外销售也不侵权。
那么A是否可以通过这种销售手段,避开其专利许可合同中关于地域的限制呢?比如A将其在北京制造的产品销售给北京的公司B,B和A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但可能存在合作和利益关系,然后通过B公司从事在北京之外的销售活动。那么专利许可合同中关于地域的限定岂不是没有起到作用吗? ISO体系认证办理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权利用尽的权利用尽原则
根据《法》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又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