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期补偿-专利侵权有几种赔偿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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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一、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起发展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的初,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施行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至90年初,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颁由实施,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迈进,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明确的执法标准,同时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又出现了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受案数量不断增加
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近几年增长幅度加大。
(二)发达地区专利权,著作权案件比例大
在经济、文化和科技比较发达的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日益突出,且专利权、著作权案件所占比例较大。
(三)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为侵权纠纷
由于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作用日显突出,且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日显重要,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不法侵害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国际社会特别是先期进入中国投资的各国著名跨国公司对我国专利保护类案件的审判,特别是司法保护力度尤为关注。
(四)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
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案件以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近年来,相当一批涉及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域名和技术成果权的案件,包括植物新品种案件进入司法保护范围,使知识产权保护不断面临挑战。知识产权案件“高、新、难”的特点,对我国司法队伍的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内容来自https://www.jiqunzhihui.net/
(五)涉外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据统计,1998年1月至2004年底,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涉台案件28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4%;北京高、中两级法院2004年就受理涉外案件84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10%。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多来自欧、美、日等西方,当事人还多为国际著名的企业,如美国微软公司、美国宝洁公司、法国拉科斯特公司、美国奥多比公司、加拿大索尼娱乐公司、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等。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范围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
一般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