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三次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几次修改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截止到2015年,专利法共进行了几次修改,分别是什...
我不知道专利法到底哪儿有漏洞,不过我这里有个案例望能帮助你。
历时长达3年多,前后有双鹤药业、上海先锋药业、白云山医药科技、广州威尔曼等众多医药企业卷入其中的“哌/舒专利无效案件”日前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昨日宣布,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于3月10日发出决定书,宣告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 ZL97108942.6“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专利由于不具备专利法22条创造性的规定而全部无效。
但由于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属于行政机关,因此,目前拥有专利的广州威尔曼公司可以在3个月内就该决定到法院上诉。虽然备受瞩目的国内专利纠纷案终于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但法律人士分析指出,此次专利案也暴露出我国专利法中的一些弊端,比如由于专利权属不清而一再启用中止审理程序致使专利纠纷一拖再拖。
权属纠纷与专利案同时久悬未果
3年间有关“哌/舒专利无效案件”一直起起落落充满戏剧性。伴随着专利案同时进行的是有关该专利权属纠纷的问题。
据了解,早在2002年12月3日,北京双鹤药业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向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受理后于2003年8月1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庭,合议组经充分的事实认定,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但就在当日,与广州威尔曼具有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湘北威尔曼以该专利存在权属纠纷为由,向常德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调解,并向专利复审委请求中止审理。由此,已经作出的无效决定也因权属纠纷而被迫封存达两年半之久。
专利复审委对该专利无效案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中止决定,按专利法的规定,因权属纠纷中止程序一般不超过一年,该专利中止截至日是2004年8月31日,在截至日到来之前,广州威尔曼于2004年8月13日又以权属纠纷尚未解决为由,要求延长一年时间,而在第二次中止期间,广州威尔曼于2005年2月28日再一次要求延长。常德市知识产权局在其权属纠纷久调不决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底撤销了该纠纷调解案后,两个威尔曼专利权属纠纷诉讼再次在广州中院进行。
事情发展一波三折。去年8月,为了尽早结束专利官司以进行产销,以广州市白云山科技公司为代表的国内11家企业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已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我国“专利不侵权”诉讼。而就在上月19日,威尔曼集团授权上药集团上海新先锋药业公司、哈尔滨智诚医药科技研究所使用“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及其复合制剂“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和“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舒巴坦钠”,签约三方在承认专利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建立产销同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