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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用尽什么意思-专利权用尽问题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专利权用尽什么意思-专利权用尽问题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如何理解?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品售出后,使用或者再销售该产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
  (2)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方法专利的行为。
专利权用尽问题

该专利权用尽原则在境内适用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利权用尽原则能否在国际间也适用呢?也就是说,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取得专利权后,他在其中一个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该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此售出的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是否也构成侵权呢?这也正是近几年内受到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平行进口问题。 本文来自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英、美等国虽然认为专利权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在外国制造或出售专利产品,但对此采用了默认许可(implied license)原则,即专利权人在外国出售其专利产品时,没有附加明确的限制条件,就意味着他人在购买时获得了默认许可,就不能够禁止他人将出售后的专利产品进口到本国,但由外国的被许可人或者被转让人出售的专利产品不能自由进口。欧共体专利公约规定了专利权用尽原则适用于在欧共体制造并售出的产品,而对欧共体以外之间的关系留给各国自行决定,欧洲大陆法体系如德国认为该原则仅适用于欧共体范围之内,不允许真正国际意义上的平行进口。日本法院于1997年7月1日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一个重要判决,认为专利权人不能对其在德国已制造和售出的专利产品再次在日本行使专利权。我国对此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看法,早期不少学者主张不允许平行进口,有些学者也已开始倾向允许平行进口。按笔者看法,平行进口问题通常都存在着专利权人与另一方的许可合同或购销合同。应首先按合同内容来判定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若合同中未附加限制性条款,应当理解专利权人在国外自行制造和销售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制得的产品适用默认许可原则,即允许自由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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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按照2009年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地将平行进口列入了法定不侵权例外的范畴: 集群智慧云企服,企业服务好帮手!https://www.jiqunzhihu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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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专利默示许可和权利用尽有什么区别?

该专利权用尽原则在境内适用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利权用尽原则能否在国际间也适用呢?也就是说,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取得专利权后,他在其中一个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该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此售出的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是否也构成侵权呢?这也正是近几年内受到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平行进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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