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解释二-专利纠纷案件是什么案件?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人民法院指定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法院具体有哪些
2016专利侵权司释(二)
十五条 为生产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如何适用法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2016专利侵权司释(二)
十五条 为生产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集群智慧云企服,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申请,商标注册www.jiqunzhihui.net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数值侵权的两个例子我看不懂...
审查指南关于数值值范围的规定里面有说明,第一个例子,“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好好理解下这句话,就是说,对比文件公开的40-100破坏两个端点,40、100的新颖性,但是不破坏40-100中间的数值新颖性。新颖性判定中,下位概念影响上位概念的新颖性,就是具体的影响抽象的,但反过来则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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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新颖性和侵权判定混在一起,如果是侵权判定的话,58、75肯定是在40-100范围内的。
第二个例子,95是下位概念,70-105是上位的概念,上位概念不影响下位概念的新颖性;同样,侵权判定,95落在70-105的范围内。
还是那句话,不要把新颖性判断和侵权判定搞混了,弄清楚这一点,你这个疑问也就解开了。
希望我说清楚了,你能明白~
不懂再问吧!
专利纠纷案件是什么案件?
1.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注:经人民法院批准义乌、昆山、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2)以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1)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2)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4. 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八条】 5. 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经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