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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专利补助资金-收到科技局专利资助资金账务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发放专利补助资金-收到科技局专利资助资金账务

专利奖励资金会计分录
专利补贴收入计入营业外,这于专项用途的财政金,若是,则准为不征税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集群智慧云企服水印https://www.jiqunzhihui.net/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获得科技园区发放的专利补贴 是否需要交税?
、新所得税法中,第七确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针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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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08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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