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驳回事实指的是-专利被驳回是怎么回事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专利法律状态为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是什么...
1、专利驳回的个基本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性。我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有三大要求,那就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产品没有体现这三点特征,专利局是不会予以授权办理专利审查的。因此这就要求申请人在发明或产品上要尽可能地发掘其新颖性、创造性与独特性,避免由这个原因而产生专利驳回的尴尬。
2、专利驳回的第二个基本原因是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涉及产品或发明的说明书存在着问题。很多情况下,申请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发明或产品的机密技术不被泄露,往往会在说明书上有所缺漏或隐瞒,这样就会直接导致专利驳回,不能成功申请专利。事实上,申请人的忧虑其实是毫无必要的,因为负责审查专利的工作人员都有责任不泄露任何的专利机密,切实保护申请人的产品或发明技术的机密性。
3、专利驳回的第三个基本原因则是申请人分辨不清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这三个专利的类别,因此在申请专利的时候随便选择其中的一个类别来确定自身产品或发明的类别。但是事实上,如果专利申请没有符合相应的申请类别,专利局同样会对专利进行驳回处理。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驳回?
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申请经初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