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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特征对比-如何判定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专利技术特征对比-如何判定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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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回答起来有些复杂。
即使公开,也要看该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因此分别被公开也不代表没有创造性。所以还是要结合具体审查意见才好分析。
如何判定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之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1994年8月20日,李某(郑州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向专利局申请“二氧化锆的电熔吹球生产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94115847,权利要求书之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为“一种以电熔吹球法制造低硅含量,单斜晶形空心球粒状泡沫二氧化锆的方法。”李某将该专利在其所在郑州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生产。
1993年5月6日中国建筑材料研究院(以下简称建材院)与河南省登封市小河煤矿联营成立建嵩公司,1993年底建厂,于1994年11月试产后投入正式生产,产品为熔铸耐火材料脱硅锆,与李某的专利产品相同。该生产技术来源于建材院的研究成果,该研究课题1991年列入“八五”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建嵩公司1994年10月完成中试生产线的设备安装调试,11月进行了试运行和试生产。建材院的研究成果1995年10月4日通过建筑材料工业局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1996年10月财政部、科委、计委颁发“八五”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证书。李某的专利方法与建嵩公司的生产方法相比较,两者有以下不同:(1)是否在配料中加水;(2)前者配料时分层次混合,分多次投炉,分多次加入块状石墨电极。后者则一次混合配料,投入炉中;(3)脱硅还原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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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郑州市某电熔锆业有限公司以郑州建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在配料中加水是否属于李某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2建嵩公司将木炭加焦炭用作复合还原剂是否是对李某专利技术方案中将石墨电极粉用作还原剂的等同替换?
【法院判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界定专利发明中的必要技术特征
这个问题回答起来有些复杂。
即使公开,也要看该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因此分别被公开也不代表没有创造性。所以还是要结合具体审查意见才好分析。
专利申请中,什么是与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
专利分为3种:
1、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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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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