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存在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
按照我国现行的专利保护制度,一项专利申请必须按照一定程序的审查,才能授予专利权。实体方面的审查主要是要求发明专利要具有“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实用新型申请虽然不进行“实审”,但从本质要求上来说,还是要具有一定程度的“三性”;外观设计申请也不进行“三性”审查,但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了授权专利在一定地域、时间、范围内获得保护。其中,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授权专利不得侵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审查过程中,从技术层面上都要涉及到“相同或相近似”判断原则的问题。以下就两者判断的异同进行简要分析。 判断的主体、对象 专利审查中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主要由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做出,其中涉及复审和无效的决定,起主导作用的是审查员,终审权在法院的法官;专利侵权诉讼有管理专利的部门和法院两条解决途径,司法途径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官。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度建立的相对较晚,专利审查员相对于法官有较强的理工科背景,对背景技术及技术方案的理解更加专业;而法官往往具有更深的法律背景,对法律普遍原理、原则理解更深、更透,综合各种因素的能力更强。由于以上判断主体差异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判断原则和结果的异同。 从对象上来看,审查员判断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内容与现有技术(对比技术),针对的是专利申请人;法官审理的对象是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针对的是原告和被告。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涉及到专利所要确定和已经确定的保护范围,关于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五十六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判断的依据 专利审查在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方面主要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及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公告、局令等。专利审查指南是依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由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专利审查部门包括专利复审委员的多数决定都是依照审查指南做出的。 专利侵权诉讼在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方面主要依据专利法、细则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等,在此特别需要提及的是:院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