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善意豁免-我国专利法中有哪些不被视为侵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善意侵权,是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但是如果销售商在得到专利权人通知之后仍然销售其库存的侵权产品,则不能认为其不知情。我国专利法将这种情形具体规定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行为。
在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等,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专利产品。
在法律上,专利公告的有关程序提供了了解专利状况的途径。有关厂商在制造或者进口产品时应当了解该产品在专利法上的状态。专利法虽然对不知情而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也有特别规定,但并不认为这种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只是对在其不知情的期间所为之行为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而已。 内容来自https://www.jiqunzhihui.net/
经销商如何防范专利,商标侵权责任
您好,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上述第一项的规定体现了权利一次用尽原则,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只要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他人对该产品的销售、使用等行为就不会再构成侵权,原因是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已从第一次的销售产品中获得了利益,如果允许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对售出的产品再行使权利,就会影响他人对该产品的合法处置,同时也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上述第二项是对先用权的规定,即如果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那么行为人具有先用权,他在原有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就不为侵权行为。但须注意的是行为人不能超出原有范围实施该专利,否则他仍然会构成侵权。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2000年8月25日修改专利法之前,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也可叫作“善意侵权”,但按当时的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是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这种对“善意侵权”者网开一面的作法虽然较符合专利法实施初期的我国国情,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现越来越多的恶意侵权人利用该规定逃避侵权责任,严重地损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因此在本次专利法修改时遂作了上述修改。这样修改对合法善意的使用或销售人仍然会网开一面,即如果他提供了产品的合法来源,他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其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仍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对于拒不提供产品来源的恶意侵权人来说,他不但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修改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1522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