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要怎么形成-专利权共有产生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专利权共有产生的情况有哪些?
1.约定优先原则
《专利法》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专利作为一种各专利权人共有的一种私人财产,何时申请,如何处分,理应由他们自己决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这一原则在《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多部民商事法律中都得到了体现。《专利法》也不例外,因此,这一规定是完全符合现实与法律的。
2.共有专利权的实施许可
第一款后半句规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立法者的初衷在于以此来鼓励专利权人的创新热情。允许共有权人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可以避免由于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许可专利而造成专利无法使用的情况。只要某个共有专利权人想利用专利,就可以不经过其他专利权人而径自去实施或者普通许可专利获得收益,并且这样规定也可以使专利得到实施。但是这样的预期目的也许并不能够实现。原因如下:
其一,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共有专利权人都有实施能力,实际上存在无实施能力的共有人。比如企业和高校共同研发并拥有一项专利权,企业具有实际的生产能力,可以通过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产品,而作为共有专利权人的高校却没有这方面的条件,如果各自实施,各自收益,在之前没有合理约定的情况下,那么对无实施能力的一方显然是不利的。
其二,共有人只是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普通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在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时,仍然需要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而普通许可的许可费相对于其他两种许可方式来说,使相当低的,并且这种收益还要在专利权人之间分配。因此,这样的规定非但不能调动专利权人的积极性,反而可能会降低其发明的热情。
其三,我国《专利法》对共有专利权的实施规定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归实施人所有,但是专利权人自行实施专利时是否需要通知他人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 集群智慧云企服水印https://www.jiqunzhihui.net/
3.共有专利权的行使
《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从此款可以推断出立法者是出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制定此条的。但是看似是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实则可能损害了其利益,甚至是牺牲了专利法的宗旨。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此规定,如果所有的共有专利权人中有一个不同意就可能造成专利无法许可无法行使,无论这种不同意的理由合理还是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