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关于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专利侵权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形式要件主要有: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你那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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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包括2个模块,别人的技术只要有这2个模块,就构成侵权。
如何判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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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利侵权的认定
第一节 侵权认定的比较
在明确了某一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的范畴,并且也基本确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后。接下来的事情就是进行比较,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既然是比较,首先就要解决用什么与什么比的问题。这个问题本来不应称之为问题,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给专利侵权行为下的定义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以侵权认定的比较就应该是在实施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与专利权内容之间进行。但是由于我国实行专利法的时间不长,公众的专利知识比较欠缺,加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较,或者将被诉侵权人的在后专利的内容与在先专利内容进行比较等现象。前一种做法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缩小到了专利产品这样一个技术点上,认定侵权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而后一种做法则是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从一个点放大到了一个技术面,从而增加认定侵权的可能性。当然,随着专利知识的普及,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类适用专利法出现偏差的情况会逐渐减少。
如何将专利权保护范围这样抽象的文字描述内容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技术结构进行比较是侵权认定需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对此,我国一位资深知识产权法官提出了“特征分析法”,即,将专利权利要求中构成完整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找出来,或将技术方案分解成各个组成部分。再把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也分别找出来,列出数量和名称。然后将这两组技术特征按对应关系排列,对这些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缺少一项技术特征,字面侵权就不成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除了权利要求里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还增加了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专利侵权成立。”[5]特征分析法简单明了,应用在条理清楚、结构简单、各技术特征之间关系描述准确的技术方案上效果明显,它对于我国那些缺少技术知识背景的法官而言是一个便于掌握的判断手段,因而逐渐被其他法官或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者借鉴或应用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实践中去。但是对于那些结构复杂、各技术特征之间关系不能简单进行分割的技术方案,此时对技术特征的理解还要将技术特征结合成一个整体进行考虑,有时甚至要考虑到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目的及有益效果部分的描述等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特征分析法,就难以达到准确认定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