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地电焊钳专利产品-如何适用专利侵权的“实施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如何适用专利侵权的“实施许可费倍数”赔偿标准
一、司法实务拒绝适用标准的常见理由
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专利权人所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相关专利许可费支付凭证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审查。
(一)即便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证据充分,法院亦有权选择法定赔偿
在专利权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确实充分的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证据,于此情形下,法官仍有权拒绝适用标准,如:
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邱则有等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专利所涉许可合同虽已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已实际部分履行,许可使用费本身亦无明显不合理情形,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就必须参照其合理倍数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二)无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支付凭证
诉讼中,专利权人常会提交与案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无被许可人实际支付专利使用费凭证,基于此,法院认为该合同的真实性存在问题不予采纳,如:
叶节东与乐清市荣塑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至于叶节东在原审中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的证明效力问题,虽然叶节东与上海翔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知识产权局审查准予备案,但叶节东并不能举证证明专利许可使用费已经实际交付,故合同所载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并不能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
程润昌与桂林合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龚举东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本案中,程润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更没有提供已报经专利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被许可人支付许可费的凭证,因此,程润昌以专利技术转让使用费作为计算其损失的依据,该计算方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石狮市信佳电子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龙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虽然信佳公司与专利权人李仁续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是,信佳公司没有提供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凭证,证明其已向专利权人李仁续支付了合同所约定的10年50万元的许可使用费;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合同已在法定期限内向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而且,专利权人李仁续系信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属有利害关系人的情形,故本案不宜参照该合同约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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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具有利害关系
在检索的多份判决文书中,法院多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系被许可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原因,认为合同双方具有利害关系,即便合同签订后依法向知识产权局备案,且有实际支付专利使用费凭证,法院也不予认定,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