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专利代理条例修改-新版的《专利代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哪些情形不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A.专利代理人薛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专利代理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的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专利代理师在建设创新型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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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职责。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依法拟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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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师,是指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七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品行良好;
(二)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核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品行良好;
(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