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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隶属于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隶属于

如何判定网络链接的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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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图片的版权问题
《著作权法》条第十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新《著作权发》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怎样规定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而多普达推出535智能手机 并在主页面上设置了央视国际的链接 很明显 触犯了 不以营利为目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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