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什么是作品的数字化
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关法律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世界知识产织、美国、欧盟和日先后推出了关于数字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主持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1998年10月通过了《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欧盟1991年至2002年先后通过了8个涉及数字化问题的知识产权指令(Directives),其中1996年的《数据库指令》和2001年5月的《协调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都在很多方面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主张用“特别权”对达不到版权保护要求的数据给予特别保护;日本从1998年开始每年都对其《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强化对日本数字化产品和数字内容产品的保护。
二、开发数字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
国外还从技术角度开展了大量研究。例如,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通过数字内容加密、用户身份认证、数字内容解析三个步骤完成全套加密、解析工作。目前,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已形成了一个潜在的庞大市场,世界上许多科研机构和公司都开展了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如基于数字水印标记的Intertrust公司DigiBox技术,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取得法律证据;IBM公司的Cryptolope技术依靠安全加密方法封装要保护的数字媒体信息的内容,以便限制非授权用户使用,保证授权用户的正常使用。不过,在技术措施的研究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障碍,如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冲突,以及技术措施本身的兼容问题。如今,许多仍在研究与此相关的法律和技术标准问题。
三、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功效
目前,美、欧、日等发达都已建立了功能完备、管理科学、运转良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体系。这些的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按照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建立了自己的作品数据库,有些组织还实现了在线询问、在线许可,以及在线收费的系统。例如,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C)的管理系统就可以办理在线许可、征收版税、分配版税等业务。
数字化版权是什么?
关于作品的构件。根据通构成作品需要满足三个条第一,具有某种精神内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种思想或者美学方面的精神内容;第二,上述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达出来,停留在大脑里的构想还不能称作作品,必须要要有具体的表达,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产生出来,但是否像录音或者写作那样保存下来还是像歌唱或者演说那样即兴而作转瞬即逝的,在所不论;第三,要具有独创性,即通过个体的智力劳动完成的作品,显然,抄袭的就不算了。现代人创作作品显然不可能是空中楼阁,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经创作的作品或者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为素材进行创作,这种方式的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创作者仅就其独创的部分享有版权,这种独创部分可以理解为其独创的片断以及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