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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

发布日期:2022-10-29 浏览次数:


2019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


    关于深圳市组织开展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要求,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有关规定,我局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进口货物报关单原“收货单位”修改为“消费使用单位”。据此,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为修改前《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或修改后《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

    二、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等进口。

    三、支持数量、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审定下达。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地方初审,国家审定。

    资助标准:贴息标准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9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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