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2-25 浏览次数:次
长垣市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补3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企业,最高分别奖补30、20、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10万元。
参考依据:《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创新发展积分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长政办〔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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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