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私权利的滥用-注册商标成功了,是不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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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私权利是相对应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在生活中经常会被模糊,甚至被执法与许多公民个体所混淆。
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所谓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权力机关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现代社会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管得最少的政府是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同时,由于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另一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他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任何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实用新型专利注册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两位启蒙思想家的经典思想涉及的核心是区分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在我们这个崇尚法治但法治土壤仍需要继续培植的社会中,尤其需要深思与反省。只有厘清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并杜绝肆意扩大公权力的施行领域,才能避免公权力肆意扩大化。
由于部分公权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权力的行使存在认识的误区,对法律赋予的公权力的边界的认识不甚清晰,频频超越法律给其划定的“一亩三分地”而为所欲为。从深层次来说,公权力践踏私权利是在公然挑衅法律的底线,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执法是与法律的价值走向背道而驰的,是跨越了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私权利行使的边界
所谓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其与“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私权利,主要来自于个人(即行使者)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并由此自然延伸,这些权利也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类社会是由无数个个体组成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里面,人们在行使各自权利的过程中当然会发生冲突、矛盾和纠纷。法治的目的,无非就是用非暴力的手段合理地处理这些矛盾和纠纷,遏制私权利个体越过权利界限。
私权利虽然是公权力的源泉与基础,但是,私权利离开了公权力的强制力之保障也难以实现。法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说,“人类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捍卫自身的自然权利,于是签订契约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给人们一致同意的某个人或某些人,从而出现。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原因。”因此,我们在对公权力的行使划定边界的同时,也要对私权利划定边界。任何不受限制的私权利必然有其滥用的可能。其滥用的结果,会导致两个对象受损:一是其他私权利;二是公权力与公共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