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重点-注册商标被人提出无效
发布日期:2022-11-0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无效宣告中是什么意思
(一)商标局依职权进行宣(理由),当事人可以向委申请复审。(二)商评委依理由的无效宣告:主体不限,期限不限(三)商评委依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r商标无效的理由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r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包括: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可以对哪些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近,恶意异议、恶意抢注等商标侵权行为频为了保法商标权,新标法》在限制商标异议主体的同时,也突出了商标确权程序的简化,对争议的裁定结果以“无效宣告”代替现行的“撤销”。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呢?
请注意,本篇文章来自集群智慧云企服www.jiqunzhihui.net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具体包括3种情形:一是使用本法第十条的禁止性使用标志的,包括(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二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包括(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3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三是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例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